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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农业机械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巴中市农业机械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本协会是由通江空山青贮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南江县常青农机专业合作社、巴中市巴州区百合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平昌县旭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巴中市蜀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巴中禄宏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发起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农业现代化、农机化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农机化行业和广大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服务工作,为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为助力乡村振兴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巴中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巴中市社会组织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巴中市农业农村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巴中市恩阳区柳林工业园。

  第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章程使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称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主要注册有关农机销售、农机研发、农机服务、农机平台等相关的生产和营销类商标;

  (二)统筹整合调配巴中市内的所有农机,提高农机使用率,培养一批农机人才,集中农机后勤维保服务,研发山地特色农机,链接农机与土地的关系,努力为巴中农业发展做好服务;

  (三)负责“振巴农机”公用品牌的集中管理和运营;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行约行规,开展行评行检,规范会员市场行为,制定统一服务标准,协调处理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争议,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五)加强会员互助,组织协助会员单位主办、协办、参与有关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展示推广活动;帮助会员单位及农机大户进行机械改造升级,培养一批专精人才,山地农机研发、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市场开拓等相关服务;

  (六)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规划、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审核、价格协调,代表行业参与谈判和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七)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和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利益;

  (八)根据需要开展和承担本行业公益活动和有益协会的其他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会员需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四)近三年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给协会秘书处;

  (二)经秘书处或者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巴中市农机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农机服务、线上接单、政府项目实施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六)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宣传“振巴农机”品牌;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信息;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会员单位相关机械,带头标识“振巴农机”的商标;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1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50 %;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 重大项目实施 ;(三)重大资金支出。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 2-5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会长原则上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 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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